陈履生:回顾“酒鬼酒”瓶的鬼中鬼(下)



时间:2020-1-6 21:44:47 文章来源:陈履生美术馆 


陈履生著《黄永玉八十》,漓江出版社2006年出版

2001年11月,黄永玉先生在广东美术馆

四  由设计导引出的关于艺术的综合的社会问题

  回到开篇的笑话上来。

  这一事件是由酒鬼酒瓶的拍卖开始的,拿一个现代的酒瓶假冒清代的酒壶到拍卖公司拍卖,如同社会上的各种假冒现象一样,没有什么新鲜的。但是,它与常见的赝品书画的拍卖有所不同,赝品书画是假冒别人的名字,那书画上白纸黑字写着,而假冒清代的酒瓶是凭嘴说的。拍卖公司的信以为真,已经说明了拍卖公司不具有基本的工作能力。类似此案的“胡拍”已经不是少见的个案,所以拍卖公司的“胡拍”已经越来越为业界人士所关注。拍卖公司在考验藏家,那么谁来鉴定拍卖公司?

  现在全国上下大大小小的各种拍卖公司有很多,少的小到在吃饭的现场拍卖几十元一张的书画。拍卖公司的一哄而起一定是有利益所在,但是为了获得利益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职业规范和操守,必须具备基本的认识拍品的能力,如果连一个现在市场上正热门的酒鬼酒的瓶子,都误以为是清代的,那么这种拍卖公司如何去鉴别那历史久远的真正的清代的酒壶,难到仅是凭送拍者口说吗?

  而随着拍卖收藏热的兴起,各种用以参考的资料的出版也成为出版业的一个热门。毫无疑问,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编辑出版工作需要专门的人才来完成,而与这个事件相关的两个出版社,属于非专业出版社,相信这方面的人才不会太多。本书的主编虽然在事件的表态中表明了一些能为人所认同的最基本的见解,但是在当初编书的时候却缺少严谨的态度。显然是主编过于相信了拍卖公司。如果主编连拍卖公司拍卖的作品中有假这一业内人士尽知的事情都不清楚,那还编什么书?“胡编”正成为图书出版中的一个当代痼疾,特别是那些有意做假、鱼目混珠者,更是丧失了编书人所应具有的良知。

  “胡写”更是可怕。那位指认黄永玉先生“抄袭”者“一不留神,竟识破了那包装的‘庐山真面貌’。”如此严肃的事情,怎能“一不留神”?而正因为他的“一不留神”,闹出了天大的笑话。写文章的人自然要读书,但是,读书人自古就有对书的校订、校注、校点、校对、校勘、校阅等,而当代的图书错讹之多,更是历史之最,读书人理应更加慎重才是。如果写文章的人都不知道书中有错,只要是书都引用或作为参考,那还写什么文章。如果作者都不知道照片在制版过程中有可能与原物的色彩相去甚远,而是根据两个印刷品论说“‘清瓶’比‘酒鬼’瓶的色泽文静沉着而不乏旧气”,那还做什么考证。读书人读书更应看看书的版本,了解作者的情况,这样才能认识该书。拿此书来说,这是一本反映民窑瓷器拍卖成交价格的图书,1999年出版,版权页上有鸣谢的5家拍卖公司的名字,显然书中的图片是由这5家拍卖公司提供的。在这5家拍卖公司中,成立最早的拍卖公司到现在也不过6年,也就是说,这个清代麻袋形酒壶重现人间也只有6年的时间,这正好吻合了本书主编所说的“1996年左右拍出”。但是,酒鬼酒瓶的设计却在1987年,时间相隔10年。真不懂没有看到是如何抄袭。

  刊登于《深圳都市报》上的那篇《“酒鬼”瓶暗合“清代”酒壶?》的文章,是在1800万“巨额包装设计费”的不平心境中,作了一系列的令自我激动的辨识,但是缺少基本的学理知识和考辨常识。

  由于这一事件和一个1800万的具体数目以及黄永玉的名相联系,因此,从写文章开始到发表都因为这种联系有可能引起大众的关注,而成为一个动因。而《深圳都市报》将撰文质疑者作为“长期从事艺术批评”的人士来对待,给“胡写”以“胡传”。显然,在这一事件中不是“‘酒鬼’瓶有鬼”,而是做酒鬼酒瓶的文章有鬼。新闻媒体借助于名人或与名人相关事件的炒作,尽管受到了社会的指责,但是,许多媒体仍然将其作为一个生存的法宝,酒鬼酒瓶事件就可以作为这一媒体恶习的代表。

  胡拍、胡编、胡写、胡传,正好构成了当代美术所反映出社会问题的一个系统,它们完成了一个事件的完整的一个过程,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值得研究,都值得深思。

  这是一个关于艺术的社会问题,尽管在其中的每一个环节之中,都不表现为对艺术本体的直接的侵害,但是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对公众的误导以及对当事人的伤害,都影响到对当代艺术发展。

  在广州期间,黄先生与深圳有关方面做了沟通,并决定不去深圳。记者会的第二天和接下来的几天,各新闻媒体都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报道,一时感觉到已经真相大白于天下,可是,非但没有等来《深圳都市报》的道歉,却看到了《深圳都市报》11月22日的另外的文章,黄先生以“岂有此理”四字来概括他对这一报道的看法,并委托我作为代言人发表了如下质疑:

  一、报道称:“8月19日,广州某报发表了一则消息称,黄永玉先生即将离穗,并引述有关人士的话说黄先生不会接受深圳媒体的采访。这一信息使我们颇感失望。恰在这时,从另一渠道忽然传来信息,称黄老将在深圳安排与本报记者会面。”此说,使人感到黄永玉先生失信于广州的媒体。

  真实的情况是:19日,黄永玉先生到深圳向某权威人士通报了相关的情况,后来,某权威人士在与《深圳都市报》的某领导通过电话后,告知黄永玉先生,“明天(指20日)上午10点,《深圳都市报》的领导来向您道歉”。这与“黄老将在深圳安排与本报记者会面”完全不是一回事。因此,黄永玉先生与深圳都市报某领导与记者的见面,有一个“道歉”的前提。

  二、黄永玉先生在与《深圳都市报》的某领导和记者的见面中,明确指出:认错不要拖泥带水;不要学日本军国主义,一方面道歉,另一方面还要参拜靖国神社。要学德国人,真诚的道歉。德国人的真诚是因为他强大。

  三、黄永玉先生讲了这么一段故事:有一个中秋节的晚上,一个狱吏押一个和尚犯人到某地,和尚看到中秋的明月,对狱吏说:“你把我的枷锁打开,我们喝一点。”后来,和尚把狱吏灌醉,又把狱吏的头剃光,给他戴上枷锁,然后和尚消失在夜色之中。狱吏第二天醒来,对着镜子说:“和尚在这里,我到那里去了?”《深圳都市报》就是这个故事中的和尚。

  四、22日,《深圳都市报》的报道“酒鬼酒疑团廓清”,是在向读者介绍他们的“觅黄”行动,以此说明他们是负责任的。报道通篇没有讲到在这一事件中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因此,酒鬼瓶问题没有解决。

  关于《深圳都市报》的责任,报道中仅有这样一句话:“本报在刊发该报道之前,虽力图寻找黄永玉先生,但未能如愿。本报代表为此也请黄永玉先生见谅,黄先生对此表示理解。”这是一个荒唐的狡辩——难道找不到证据就可以判刑?正因为找不到黄永玉先生而不能核实相关的情况,更不能发表黄永玉抄袭黄永玉这样“天大的笑话”。黄先生没有“对此表示理解”,而是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五、报道中有这么一句话:“编辑部同仁曾想方设法打探黄永玉先生的行踪,甚至发动全报社的‘知情者’提供线索,但最终还是一无所获。不过,这倒使黄老的名字尽人皆知了。”这非常容易让人误解为,黄永玉的声名是因为他们的“觅黄”而“尽人皆知”的。不知这是无意还是有意。

  六、报道中称:“劣质图书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在真假酒鬼瓶的纷争中,铁源主编的《清代民窑瓷器》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给本报投书的那位作者就是根据这本‘老古董丛书’的记载来提出他的质疑的,而本报记者也是在查清了这本书确实是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书之后,才确信其学术价值、进而决定刊发有关酒鬼酒瓶的报道。”藉此提出几点疑问:

  1、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的性质,不是说明它的学术价值,而是说明它的版本意义。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规定,只要是由国家颁布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其出版单位都要送交国家版本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原北京图书馆)收藏。因此,国家图书馆的馆藏不能用以说明《清代民窑瓷器》的学术价值。因此,任何人在引用资料时都有个辨识的问题,何况,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假冒伪劣盛行的时代。

  2、这段辩解违背了《深圳都市报》某领导在与黄永玉先生见面时的承诺,某领导在谈话中两次提到要找作者徐聚一向黄先生道歉,而在这次专题报道中非但没有徐聚一的道歉,也没有《深圳都市报》对徐聚一客观的批评,相反却是继续替徐聚一做无用的辩解。

  3、整个事件的“导火索”不仅是《清代民窑瓷器》一书,更重要的是《深圳都市报》的报道。如果没有《深圳都市报》的炒作,就没有这个事件的产生。

  4、指认黄永玉抄袭的,不仅是“根据这本‘老古董丛书’的记载来提出他的质疑的”,其中还提到黄永玉抄袭宋代“鸡叫瓶”的问题,《深圳都市报》为此还配发了图片,那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图片的对比,其责任难道也要归结到铁源身上吗?

  七、“报道”在将事件的责任推向《清代民窑瓷器》一书的主编铁源之后,得出了“黄永玉先生所要讨的‘说法’,也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了。”黄永玉先生在到广州之前,就已经明确了《清代民窑瓷器》一书的责任,其代言人也发表了长篇论证《“酒鬼酒”瓶的鬼中鬼》(《文艺报》11月15日),因此无需到广州讨铁源的说法。到广州和深圳就是要讨《深圳都市报》的说法。不知这一基本的举措,是《深圳都市报》不知,还是《深圳都市报》故意装傻。

  此后,先有了《清代民窑瓷器》一书主编铁源的道歉,又有了出版社的道歉,虽然《南方都市报》的道歉晚了,还是来了。这一荒唐的事件终告结束。尽管这件事情过去了十几年,但其中有很多教训是值得记取的。

陈履生《黄永玉先生像》,2018年

2018年8月19日于万荷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