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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法》不保真条款再度引争议

时间:2018-1-26 18:22:26  来源:FT中文网

  1月18日,中国公安部网站宣布,贵州遵义公安机关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制贩假冒名家书画作品案,摧毁张某、郑某蔚、汪某等人制贩假冒齐白石、李可染等名家作品的3个犯罪网络,抓获犯罪嫌疑人24名,扣押字画1165幅,查获一批伪造的印章及各类用于制作假鉴定证书的工具,查扣涉案资金2600余万元。此事再度引发业内对于《拍卖法》第61条的争论。

  中国《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只要拍卖行事先声明对拍卖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使买家拍到赝品,拍卖行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拍卖“不保真”,有着其行业的特殊背景。事实上,即使是最权威的专家,其对于艺术品真假的判定,也会产生质疑,因而在《拍卖法》中对于拍品不保真的条款,也是参考了中国古玩业的现状。但是这种不保真的前提是拍卖行不知情的情况下,然而从此次公安部破获的大案中,造假者与一些拍卖行串通一气,在明明知道是伪造书画的情况下,依然公然拍卖,欺骗收藏者。

  从此次中国警方查证的资料来看,犯罪嫌疑人汪某多年来通过字画商董某辉、某拍卖公司董事长曹某东等15人在多地23家拍卖公司拍卖仿作,成交额达6000余万元。据汪某供述,其非法获利2192万元,其余分利给送拍人员,这无疑显示出《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已经到了被滥用的地步。

  事实上,这两年对于要修改《拍卖法》的意见层出不穷,特别是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建言要完善拍卖法,建议《拍卖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不知道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知道并故意隐瞒真伪或品质瑕疵的,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016年6月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其中又有了新的变化,即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那么当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从造假、鉴定到流通,这样的“假画制造工厂”背后有着很大的利益联盟,造假者、部分鉴定人员、字画商人与拍卖商都参与其中,特别是此次2013年12月,一幅作者标明为“李可染”的字画,在北京某拍卖公司拍出5000多万元的高价。拍卖网站上关于此字画的说明中提到两个关键点:1,经李可染亲属认定为真迹;2,附2009年李可染亲属与作品合影。画家家属参与到整个赝品产业链之中,更让收藏者真假难辨。

  2010年6月,北京一家拍卖行在春拍中以7280万元人民币的天价,成功拍出一幅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油画,注明是中国近现代艺术大师徐悲鸿的真作,而且有徐悲鸿亲属的合影,但是之后却被业内鉴定为一件低级仿品。

  事实上,拍卖公司利用拍卖法中“不担保真伪”等条款,让一些拍卖会成为了销售假画、假艺术品的平台,这已经成为引发书画市场乱象的根源,更为重要的是,从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拍卖法》,经过了20多年之后,是否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此次中国公安部破获的造假大案,或将成为一根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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