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房子”拍卖为何三次被撤回?
时间:2017-8-7 11:37:43 来源:北京晨报 记者黄晓宇
去过天津的游客,对位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的瓷房子应该并不陌生,有的人认为这幢内外由古瓷片、古瓷瓶装修而成的建筑物颇为怪异,有的人却认为瓷房子是一幢惊艳的“艺术品”与文物。就在近日,瓷房子却卷入了一场拍卖风波,记者了解到,事件背后是因一手打造瓷房子的张连志因一场早年的债务纠纷所导致。这幢建筑原本将于明天以1.4亿余元在淘宝司法平台拍卖,但就在昨天法院以“出现应当撤回拍卖的相关情形”为由,决定撤回本次瓷房子的拍卖。
瓷片装修黄氏故居
瓷房子的前身,是近代中国外交家黄荣良的故居。2001年,张连志开始粘贴古瓷片。2002年,他正式办理了购买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的手续,并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合同显示:买方“天津市粤唯鲜娱乐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所有房产坐落于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后张连志决定将这座房子改建成一座瓷楼。
据张连志统计,截至2002年,瓷房子先后用去7亿多片古瓷片、1.3万多个古瓷瓶和4000多个古瓷盘碗。2003年,张连志申请了天津首批3家博物馆,分别为古雅博物馆(赤峰道64号一、二层房屋)、隽祯博物馆(和平区赤峰道64号三、四层房屋)以及华蕴博物馆。2011年3月,天津市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同意核准其为AAA级旅游景区。
外部融资惹出风波
张连志称,为建造瓷房子,他欠款7000万元。为此,2012年7月,张连志决定用赤峰道64号房屋(瓷房子)产权作抵押,向一家名为鑫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贷款1亿元。
张连志方面称,2012年7月23日,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00万元,月息2%。同年10月17日,双方再次签订贷款合同,贷款5000万元,月息2%。
一段时间后,鑫泽公司要求张连志还款,但对于借款实际到账数额,双方有了分歧。按张连志的说法,两笔实际借款仅有5751.88万元。但鑫泽公司坚称,实际出借1亿元,并手握20份有张连志签字、粤唯鲜公司盖章,每份分别为500万元的借款合同。
申请强执首次和解
2013年7月15日,鑫泽公司向东丽区法院递交了20份诉状,要求被告偿还1亿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7月23日,鑫泽公司递交保全申请书,8月7日又递交了查封申请书,请求法院查封和平区赤峰道64号(瓷房子)及睦南道71、73(新59号)(疙瘩楼)两处房产。
后鑫泽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向天津市二中院申请再审,其间双方达成第一次执行和解协议。
两次拍卖因价夭折
去年7月7日,东丽区法院分别以“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拒绝申报财产”为由将张连志拘留。8月17日,张连志与鑫泽公司签订第二次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还款500万元。
据了解,上个月瓷房子曾经进行过两次拍卖,其间均因拍卖价格有待商榷而撤回。根据此前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显示,瓷房子本计划于明日拍卖。标的物介绍一栏显示,瓷房子建筑总面积为2677.4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务金融用地。天津中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房地产纠纷估价报告显示,瓷房子平均单价为52471元/建筑平方米,合计1.4049亿元。但不包含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
法院决定撤回拍卖
张连志方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殿学认为,1.4亿余元的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他表示,根据相关规定,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瓷房子上所附着的瓷片部分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瓷片与房屋在使用上不可分离,两者应当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
不过也有观点称,张连志对瓷房子外貌进行装修改变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属于改变建筑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的违法行为。
对此王殿学回应,瓷房子贴瓷是发生在2001年至2002年之间。但黄荣良故居被认定为是文物是在2004年,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是在2005年,是施工期间相关条例尚未出台,因此不存在违反的情况。
记者注意到,根据一份鑫泽公司与粤唯鲜公司、张连志本人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显示,后者应在拍卖之前,有义务协助将上述房产中所有瓷片等装修材料、办公用品、家具、古董、陈列品等物品进行清场配合拍卖,截至拍卖日不清场视为放弃权利,前者有权对其进行处置,并对由此发生的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王殿学表示,近日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本人已向东丽区法院执行局提交解除查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和平区睦南道71、73(新59号)房屋的查封,并向东丽区法院执行局提交中止拍卖申请书,申请中止拍卖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64号房屋。
张连志方另一代理人庞理鹏回应称,该协议是张连志在被拘留期间被迫签订的,因此违背其个人意愿,这份和解协议应属无效。“从另一方面讲,瓷房子本身是博物馆,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该拍卖,这个条款也没有效力。”
昨天下午,庞理鹏向记者展示了东丽区法院刚刚作出的执行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现因出现应当撤回拍卖的相关情形”,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撤回瓷房子的拍卖。
■专家拍案
执行特殊标的物应严格限制
在有的人眼中,瓷房子过于怪诞,而在另一些人眼中,它是一件艺术品。但无论如何,瓷房子确实被付诸了大笔资金进行装修。因此,对于瓷房子1.4亿余元的拍卖价格,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是一个特殊标的物,它跟一般的商品房不一样,它是非居住用房,又是非国有的,而且它还是3A级景区。“在这种情况下,对标的物的执行包括评估和拍卖,应该有严格的限制。”他称,标的物虽系黄氏故居,但它的价格不仅是故居,因为后来的增值行为,使得房子已经跟一般的标的物不一样。目前已经贴上去的这些瓷片,实际上已经无法切割开来。
应以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评估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装修瓷房子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定义为做了一个“天赋工作”。“天赋工作既有简单的附和,就是把东西贴上去,同时还有一个增值,不光是简单的装修、装饰。实际上建筑物发生了一个变化。”龙卫球认为,对这样建筑物,不应简单对房产进行评估,要使用不可移动文物的方式进行评估,这才较为合理。
房屋瓷片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不过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李娜律师认为,瓷房子系借款抵押物,担保合法,法院强执并无不妥。“当事人若主张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此外李娜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不能上拍。“瓷房子虽然是不可移动文物,但它的产权为私有,为房主个人所有,属于非国有,是可以拍卖的。”不过李娜也认为,根据规定,拍卖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因为涉及房屋瓷片的评估要很细致,毕竟房子的每一瓷片的年代不一样,价值也就不一样。另外,房子有个数量庞大的古董瓷片,品质参差不齐,有真有假,法院要完全在评估后再拍卖难度可想而知,瓷片的问题最好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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