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桌和条案
条桌是一种长方形桌面的桌子,桌面长度超过宽度两倍以上的,一般称为条桌。腿与桌面呈90°直角,腿不向里缩进。有无束腰和有束腰两种基本造型;其他结构形式也较丰富,如有束腰罗锅帐单矮佬直腿条桌、无束腰弓背牙子直腿勾脚条桌等。条桌与画桌、画案、书桌、书案等宽长桌案相比,结构和造型相同,其区别主要在于后者比前者宽大。清代条桌一般采取高束腰造型,牙条和腿足上起地浮雕纹饰,图案精美,腿足以回纹马蹄足多见,刚劲有力。
条案包括平头案和翘头案两种。明代翘头案多用铁梨木和花梨木制成,两端的翘头与案面抹头往往用一块整料做成。这种情况,多反映在明末广式家具上;苏式则不然,翘头与案面抹头为两木拼接,足下带托泥。在北京故宫博物院的家具类藏品中,这方面的实例很多。
还有一种与案稍有不同的家具,它的两侧案足不带托泥;前后腿间也无圈口和雕花板心,而是在腿间中部稍上一点的位置加两根直形横枨;有的在左右腿间不用长牙板,而是在两腿之间加长横枨,除了以上几点不同外,其他部分则与案无异。如果面上两端装有翘头,无论大小,一律称为翘头案;如果两端没有翘头,那就不一定称其为案了,这类家具,人们通常把较大的叫做“案”,较小的叫做“桌”。还有一种说法,四腿在四角的,叫“桌形结体”;四足在案头收进一些位置的,叫“案形结体”,这个论点是有科学道理的。按此论点衡量,这种家具具有案的特点较多,尤其是腿的位置、夹头榫和长牙板等,因此,严格说来,还应叫“案”。但习惯上看,桌形结体一般不包括案,而案形结体不仅包括案,也包括这种类型的桌子。因此,人们把大者称为案;小者称为桌,即案形结体的桌子,也是合乎情理的。这说明桌和案始终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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