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细说“瓷房子”拍卖九热点
时间:2017-8-9 18:53:48 来源:每日新报 记者张家民
针对近来围绕天津瓷房子网络司法拍卖引发的一些热点问题,昨天上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本案基本案情和审判执行情况,并就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
(一)关于本案管辖问题
东丽区法院认为,原告鑫泽公司的性质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一次借款最高金额不能超过500万元。张连志向鑫泽公司借款1亿元,分别签订了20份借款合同。原告提起诉讼时,共携带20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合同对应一个案件,共20个案件,因此不存在法院人为拆分案件的问题。按照当时级别管辖的规定,该院立案受理案件不违背管辖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借款本金是否为1亿元的问题
张连志此前曾多次向有关媒体表示,只承认借款5000万余元。东丽区法院表示,经审查卷内材料,本案不仅有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相应的银行划款记录证实借款总金额为1亿元,而且在审理阶段,张连志本人亲自到庭,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表示和原告已经私下进行过协商,请求法院调解解决。
(三)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的问题
东丽区法院表示,对被执行人两处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中,该院对“疙瘩楼”的查封属于轮候查封(该房产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轮候查封财产价值的实现有待于首封法院先进行财产处置才能够确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瓷房子”本身就是用于借款抵押的财产,鉴于本借款案件标的金额较大,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院对上述房产均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四)关于签订民事调解协议是否违背张连志本人意愿的问题
东丽区法院表示,根据调取的案件卷宗记载,2013年8月12日张连志在该院领取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时,认可借款1亿元的事实,并向承办法官表示其与原告(天津鑫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私下进行过协商,希望法庭进行调解。承办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向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并询问是否需要答辩期。张连志称不需要答辩期了,现在原告代理人也到庭,希望法庭现在就能够调解解决。后在该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五)关于对张连志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问题
东丽区法院表示,在执行期间,对张连志先后以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和拒不履行采取了三次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每次采取强制措施均是针对张连志不同的妨碍执行行为,而且张连志妨害执行公务、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的行为有视频和笔录为证,不存在张连志向媒体反映“以拘代执”的问题。
(六)关于张连志向媒体反映“拒绝医嘱,草菅人命”的问题
通过调取酒店录像,能够证实张连志在被司法拘留以前入住在丽思卡尔顿酒店711房间,且已经入住了8天时间。考虑到张连志本人多次陈述其与胸科医院大夫较为熟识,为保证医院专业意见的客观性,我院执行法官带其到与胸科医院同级别的本市第三中心医院进行复诊,结论是身体状况并无大碍,不影响继续羁押。此外,该院还调取了张连志在胸科医院的病历,同时咨询了多次为张连志诊治病情的胸科医院主治医生,其称根据病历记载分析,张连志心脏并无大碍。
(七)关于执行法官与张连志私自接触的问题
此前黄小燕曾向有关媒体反映:“2013年秋季的一天,张连志、辛建生和东丽区法院一位郑姓法官在一家高档餐厅吃饭……”。东丽区法院表示,上述情况经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本案之前根本就未见过张连志,高档餐厅录像也证实不了报道提及的情形。当事者之一辛建生也向该院纪检监察部门证实根本不存在报道提及的事情。
(八)关于“瓷房子”价值评估问题
东丽区法院表示,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抽签确定天津中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价格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中量房地产评估公司做出的1.4亿余元的评估值仅是针对建筑物主体做出的价格评估,不包括室内室外文物及瓷器装饰价值。评估报告作出后该院依法送达给张连志,并由其本人亲自签收,张连志也并未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而张连志于今年3月单方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瓷房子”价值为97.97亿余元的价值评估报告,事先并未通知该院,且未经对方认可,该评估报告并不当然具有证明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张连志就向该院和相关媒体透露“瓷房子”价值98亿余元,但其始终未能够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而今年3月份由北京国宏信价格评估公司做出的98亿余元的评估结论与张连志去年提到的价值惊人的相似。
(九)撤回司法拍卖原因
东丽区法院表示,公告拍卖期间接到相关反映,主要内容是该建筑系历史风貌建筑,粤唯鲜公司及张连志在未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建筑物外墙贴加瓷片,改变了历史风貌建筑的外部造型,涉嫌违反了相关地方行政管理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需要核实并需等待相关主管行政部门明确态度,故我院依法撤回对该建筑物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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